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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都市更新行政裁判日期 113 年 04 月 23 日

法官許麗華張瑜鳳傅伊君

高等行政訴訟庭第六庭

112年度訴字第1145號

原告
王俊傑
原告
王怡梅
共同訴訟代理人
詹順貴律師
共同訴訟代理人
熊依翎律師
共同訴訟代理人
李柏寬律師
被告
臺北市政府
代表人
蔣萬安(市長)
訴訟代理人
洪大植律師
參加人
東家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邱福地

上列當事人間都市更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東家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訴訟。

理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緣東家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擔任實施者擬具「擬定臺北市北投區立農段五小段374-1地號等44筆土地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案」(下稱系爭計畫),經被告以民國112年6月28日府都新字第11260012903號函(下稱原處分)准予核定實施。原告為系爭計畫範圍內坐落臺北市北投區立農段五小段465地號土地共有人(持分各為80分之1),並為該土地上50636建號建物(門牌號碼:臺北市○○區○○街0段000號2樓)之共有人(持分各為4分之1),不服原處分,遂提起本件撤銷訴訟。

三、經查,本件撤銷訴訟之審理結果,如認為原告之訴為有理由,則東家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因而受損害,故有使該公司獨立參加訴訟之必要,爰依前揭規定,命東家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獨立參加本件訴訟,並裁定如主文。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3  日

審判長法 官  許麗華

   法 官  張瑜鳳

    法 官 傅伊君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3  日

書記官 方信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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