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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土地重劃行政裁判日期 113 年 04 月 26 日

法官蕭忠仁林麗真林秀圓

高等行政訴訟庭第一庭

112年度訴字第1157號

原告
大地昌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代表人
謝明峻(董事長)
共同訴訟代理人
張浩倫 律師
被告
桃園市政府
代表人
張善政(市長)住同上
訴訟代理人
黃成翔
訴訟代理人
洪宇佳
訴訟代理人
黃盈蓁
參加人
桃園市平鎮區長安貨物轉運中心自辦市地重劃區重
參加人
劃會
代表人
陳立德

上列當事人間土地重劃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桃園市平鎮區長安貨物轉運中心自辦市地重劃區重劃會應獨立參加本件訴訟。

理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緣被告以民國109年2月25日府地重字第1090044772號函核准成立「桃園市平鎮區長安貨物轉運中心自辦市地重劃區籌備會」(下稱籌備會),嗣籌備會檢送重劃會成立大會會議紀錄、重劃會章程草案、會員與理事、監事名冊及理監事會議紀錄予被告,申請成立「桃園市平鎮區長安貨物轉運中心自辦市地重劃區重劃會」(下稱重劃會),案經被告以109年11月30日府地重字第1090303931號函核准成立重劃會,並經桃園市政府市地重劃會110年7月30日110年第3次會議審議決議,同意以其所擬辦範圍為重劃範圍,復經被告以110年9月7日府地重字第1100226381號函核定申請重劃範圍。其後,重劃會以110年10月18日長安重字第1100055號函檢送110年10月14日召開「桃園市平鎮區長安貨物轉運中心自辦市地重劃區第二次會員大會」會議紀錄及相關書表圖冊,依獎勵土地所有權人辦理市地重劃辦法第25條規定,申請核准實施市地重劃,經被告依同辦法第27條規定,於111年9月28日舉辦「桃園市平鎮區長安貨物轉運中心自辦市地重劃區開發案聽證會議」,該聽證會議紀錄經確認發言內容無誤後,提請桃園市政府市地重劃會以合議制方式審議,案經桃園市政府市地重劃會111年11月7日111年第5次會議審議通過。被告嗣以112年4月21日府地重字第11201016051號函(下稱原處分)核准重劃會實施市地重劃,並通知重劃區內各土地所有權人及已知利害關係人,復於機關公告欄及網站公告。原告為重劃範圍內土地所有權人,不服原處分,提起訴願,經決定不受理後,遂提起本件行政訴訟,並聲明請求撤銷原處分。

三、經查,原告為桃園市平鎮區自辦市地重劃區重劃範圍土地所有權人,因不服原處分而提起本件行政訴訟,而本件訴訟之結果與該重劃會能否繼續辦理本件重劃業務攸關,倘若原告勝訴,自有對重劃會之權利及法律上利益造成影響之虞,揆諸首開規定,依職權命重劃會獨立參加本件訴訟,爰裁定如主文。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6  日

審判長法 官 蕭忠仁

法 官 林麗真

法 官 林秀圓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  日

書記官 張正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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