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高等行政訴訟庭第六庭
112年度訴字第1290號
- 原告
- 輿智資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楊雲榮(董事長)
- 訴訟代理人
- 陳敬中 律師
- 被告
- 新北市政府交通局
- 代表人
- 鍾鳴時(局長)
- 訴訟代理人
- 李承志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政府採購法事件,原告不服新北市政府中華民國112年9月7日新北府購訴字第1120591495號(案號:112購申15008號)申訴審議判斷,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於本院地方行政訴訟庭。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行政訴訟法第18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民國112年8月15日施行之行政訴訟法第104條之1第1項第3款規定:「適用通常訴訟程序之事件,以高等行政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下列事件,以地方行政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三、其他關於公法上財產關係之訴訟,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150萬元以下者。」第3條之1規定:「本法所稱高等行政法院,指高等行政法院高等行政訴訟庭;所稱地方行政法院,指高等行政法院地方行政訴訟庭。」
二、原告參加被告辦理「102年度汰換及新增交通監控路側設備工程暨交控中心軟硬體升級工程」採購案,被告依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318號刑事判決結果,認原告犯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3項之妨害投標罪,故據此審認原告有108年5月22日修正公布前政府採購法第31條第2項第8款「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有影響採購公正之違反法令行為」及投標須知
貳、一般條款第3點規定之情事,而以112年2月18日新北交工字第1120288829號函(下稱原處分)通知原告將刊登政府採購公報3年並追繳押標金新臺幣(下同)108萬元,原告就原處分關於追繳押標金部分不服,向被告提出異議,經被告以112年3月15日新北交工字第1120445994號函(下稱異議處理結果)復異議結果維持原處分,原告復不服異議處理結果,提出申訴,經新北市政府以112年9月7日新北府購訴字第1120591495號(案號:112購申15008號)申訴審議判斷書判斷申訴駁回(下稱申訴審議判斷),原告仍不服,於是提起本件行政訴訟,並聲明:申訴審議判斷、異議處理結果及原處分關於追繳押標金部分均撤銷(本院卷第236頁)。
三、經查,原告不服原處分追繳之押標金金額為108萬元,未逾150萬元(原證3、本院卷第236頁)。是本件應屬行政訴訟法第104條之1第1項第3款規定類型之訴訟事件,依前揭規定,應適用由地方行政訴訟庭為第一審管轄之通常訴訟程序。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高等行政訴訟庭起訴,顯係違誤,而被告機關所在地為新北市,應由本院地方行政訴訟庭管轄,爰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