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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都市更新行政裁判日期 113 年 04 月 10 日

法官楊得君高維駿彭康凡

高等行政訴訟庭第二庭

112年度訴字第1327號

原告
吳郁亭
原告
吳秉遠
原告
黃若蓮
訴訟代理人
涂惠民律師
被告
新北市政府
代表人
侯友宜(市長)
訴訟代理人
黃茹偵
訴訟代理人
陳郁涵律師
參加人
全虹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蘇素真(董事長)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都市更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全虹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訴訟。

理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全虹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全虹公司)前依據民國108年1月30日修正前之都市更新條例(下稱都更條例)第19條規定,擬具「擬訂新北市三重區菜寮段50地號等31筆土地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案」,經被告以103年12月25日北府城更字第1033422895號函(下稱103年12月25日函)核定確定在案,並自103年12月31日起發布實施。嗣因被告於103年9月28日發布實施「變更三重都市計劃主要計畫(第二次通盤檢討)第一階段」,全虹公司為避免鄰近5筆土地成為畸零地,欲將新北市三重區菜寮段64-1、65-1、66-1、67-1及68-1等地號土地一併納入更新單元範圍內,乃於104年12月30日擬具「變更新北市三重區菜寮段50地號等36筆土地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案」(下稱系爭事業計畫案)送請被告審議,後經被告踐行公開展覽、公辦公聽會等程序,並召開都市更新暨都市設計聯審專案小組會議、土地使用分區適用研商會議及踐行聽證程序,旋經新北市都市更新及爭議處理審議會第48次會議審議通過,被告乃以112年9月19日新北府城更字第1124620517號函(下稱原處分)核定系爭事業計畫案。原告3人之被繼承人吳文程(已於103年9月11日死亡)為系爭計畫案都市更新單元範圍內新北市三重區菜寮段78、79、80、81及86地號土地之共有人,原告等3人因對原處分不服,遂提起本件行政訴訟。

三、查全虹公司為系爭事業計畫案之實施者,亦為原處分之相對人,本院如認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全虹公司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自有使其獨立參加本件訴訟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依職權命全虹公司獨立參加本件訴訟。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0  日

審判長法 官 楊得君

法 官 高維駿

法 官 彭康凡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0  日

           書記官 陳可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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