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行政訴訟庭第五庭
112年度訴字第1344號
- 原告
- 謝清彥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臺東監獄執行
中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臺灣高等法院間國家賠償事件(本院112年度訴字第1344號),原告提起訴訟,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裁定移送前來(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國字第4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理由
一、按提起行政訴訟,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並聲請訴訟救助,經本院以112年度救字第210號裁定駁回其訴訟救助之聲請並確定。本院審判長於民國113年9月16日以112年度訴字第1344號裁定命原告於收受送達之日起7日內補正前開不合法情形,該裁定於113年10月4日合法送達。原告迄未繳納裁判費,有本院收文明細表、繳費狀況查詢清單、臨櫃繳費查詢清單及答詢表在卷可憑(本院卷第33-51頁),是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12年度訴字第1344號於民國 113 年 11 月 26 日裁判,案由為國家賠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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