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高等行政訴訟庭第三庭
112年度訴字第1450號
- 上訴人
- 李伯道
- 訴訟代理人
- 王婉嘉 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司法院間性別工作平等法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4年12月18日本院高等行政訴訟庭112年度訴字第1450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按同法第98條
第2項金額加徵裁判費二分之一,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6,000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應
徵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