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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性別工作平等法行政裁判日期 115 年 01 月 20 日

法官陳心弘林妙黛畢乃俊

高等行政訴訟庭第三庭

112年度訴字第1450號

上訴人
李伯道
訴訟代理人
王婉嘉 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司法院間性別工作平等法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4年12月18日本院高等行政訴訟庭112年度訴字第1450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按同法第98條

第2項金額加徵裁判費二分之一,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6,000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應

徵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0 日

審判長法 官 陳心弘

法 官 林妙黛

法 官 畢乃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0 日

書記官 李依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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