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12年度訴字第17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政府採購法
- 案件類型行政
- 審判法院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7 月 05 日
- 當事人志伸股份有限公司、李震華、國防部、邱國正、台欣航太科技有限公司、吳滬生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174號 原 告 志伸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李震華 ( 董事長 ) 訴訟代理人 駱忠誠 律師 黃合文 律師 被 告 國防部 代 表 人 邱國正(部長) 訴訟代理人 徐克銘 律師 參 加 人 台欣航太科技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吳滬生 (董事) 上列當事人間政府採購法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台欣航太科技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訴訟。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原告參與被告辦理之「精準空投傘具」財務採購案(下稱系爭採購案)之投標,系爭採購案採購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億9,393萬8,000元,招標方式採公開招標,以最有利標為 決標原則。被告於民國111年8月11日第3次公告(修訂後第2次),開標時間為111年8月18日,計有原告及台欣航太科技有限公司等2家廠商投標,經資格審查後2家均合格,被告遂於111年8月26日召開評選委員會,評選結果:原告總評分/ 平均分數為789/78.9,序位合計值19,序位第2,因其平均 分數未達合格分數80分,為不合格廠商;台欣航太科技有限公司總評分/平均分數為839/83.9,序位合計值11,序位第1,經出席委員過半數評定為最有利標廠商,並經被告以111 年9月6日國採購包字第1110223804號函(下稱原處分)通知投標廠商評選結果,由台欣航太科技有限公司得標。原告不服,提出異議未獲變更,提出申訴仍遭駁回,遂提起本件行政訴訟。 三、經查,台欣航太科技有限公司經被告於111年8月26日召開評選會議,評審結果經評審委員過半數決定,以序位第一獲選為最有利標廠商,並為系爭採購案之得標廠商。本件判決之結果,倘認原告之訴為有理由,台欣航太科技有限公司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有損害,茲依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項 規定命其等獨立參加本件訴訟,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5 日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楊 得 君法 官 彭 康 凡 法 官 周 泰 德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5 日書記官 徐 偉 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