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高等行政訴訟庭第七庭
112年度訴字第183號
- 原告
- 蕭金一
- 被告
- 大吉祥國際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陳碧華
- 訴訟代理人
- 林秀香律師
- 被告
- 聖德科技投資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王宏文
上列當事人因都市更新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於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行政法院組織法第47條規定準用法院組織法第7條之3第1項前段規定:「法院認其無審判權者,應依職權以裁定將訴訟移送至有審判權之管轄法院。」又行政訴訟法第2條規定:「公法上之爭議,除法律別有規定外,得依本法提起行政訴訟。」是行政法院審判權對象乃公法性質之爭議,個案爭議如屬私法性質,則應循民事訴訟程序向普通法院起訴,行政法院無審判該訴訟之權限,對於民事法律紛爭誤向行政法院起訴,行政法院認其無審判權者,參照上開規定,自應依職權以裁定將訴訟移至有審判權之管轄法院。
二、原告起訴意旨略以:原告是新北市新店區惠國市場(下稱系爭市場)繼承人代表及市場經營權人,被告大吉祥國際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大吉祥公司)、聖德科技投資有限公司(下稱聖德公司)及合城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合城公司)均無系爭市場之權利,卻向新北市政府申請辦理系爭市場之都市更新,侵害其憲法第15、8條保障之財產權、自由權,且被告大吉祥公司、聖德公司係非法占有系爭市場土地之羅福助組織犯罪集團,有不法獲利情形,原告依民法第184條第1、2項及第767條請求等語。並聲明:被告大吉祥公司、聖德公司無權申請系爭市場的都市更新。
三、經查,依原告主張依民法第184條第1、2項及第767條請求被告大吉祥公司、聖德公司無權申請系爭市場的都市更新等情,此部分性質屬私法爭議,應適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尋求救濟,而非屬行政爭訟之範疇,依前揭說明,本院就此並無審判權,經徵詢其意見後,原告亦表示其提出之依據為民法規定,有準備程序筆錄及陳報狀在卷可參(本院卷第259至267頁)。爰依前開法院組織法之規定,將本件此部分移送至有受理訴訟權限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