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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工會法行政裁判日期 112 年 11 月 10 日

法官楊得君高維駿李明益

高等行政訴訟庭第二庭

112年度訴字第196號

原告
美杏投資經營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孫世雄(董事長)
訴訟代理人
陳金泉 律師
訴訟代理人
葛百鈴 律師
訴訟代理人
吳宗奇 律師
被告
新北市政府
代表人
侯友宜(市長)
訴訟代理人
許純彬
訴訟代理人
何佩芬
訴訟代理人
詹翔宇
參加人
新北市美杏投資經營股份有限公司企業工會
代表人
張鴻銘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工會法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新北市美杏投資經營股份有限公司企業工會應獨立參加本件訴訟。

理由

一、本件原告美杏投資經營股份有限公司起訴後,原告代表人由黃世杰變更為孫世雄,茲據變更後之代表人孫世雄具狀聲明承受訴訟(本院卷第113頁至第115頁),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二、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三、訴外人美麗華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110年4月8日宣布於110年5月8日分割成立杏中經營股份有限公司、杏美投資經營股份有限公司及原告等3家子公司。新北市美麗華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企業工會乃於110年5月3日召開會員大會,通過更名、修改章程,變更組織為新北市美麗華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暨子公司企業工會(以下稱美麗華關係企業工會),並於110年5月9日向被告新北市政府申請變更組織換發證書,經被告以110年5月10日新北府勞組字第1100906665號函換發立案證書。嗣美麗華關係企業工會於111年3月14日,以經會員大會議決通過分立成立參加人新北市美杏投資經營股份有限公司企業工會,向被告申請核發參加人立案證書。案經被告審查,以111年5月25日新北府勞組字第1110968949號函同意設立登記,並核發參加人新立案證書,原告不服,提起訴願,經勞動部以112年1月11日勞動法訴二字第1110012524號訴願決定書駁回其訴願,原告仍不服,遂提起本件行政訴訟。

四、本件原告主張參加人之設立申請,違反工會法第11條等相關規定等語,而訴請撤銷原處分及訴願決定,如獲勝訴判決,參加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而有使其獨立參加本件訴訟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0  日

審判長法 官 楊得君

法 官 高維駿

法 官 李明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0  日

           書記官 范煥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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