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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251號

司法行政裁判日期 112 年 07 月 06 日

法官高愈杰孫萍萍李君豪

原告
謝清彥

上列原告與被告臺灣桃園地方法院間司法等事件,原告不服臺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111年11月30日111年度訴願字第50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1月5日111年度簡字第272號行政訴訟裁定移送本院,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行政訴訟,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而原告聲請訴訟救助部分,業經本院112年度救字第51號裁定聲請駁回,因原告未提起抗告而確定。嗣本院審判長於民國112年5月17日以112年度訴字第251號裁定命原告於裁定送達之日起15日內補正裁判費,同年5月30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原告迄未補正前開事項,其訴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結論:原告之訴不合法,裁定如主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6   日

審判長法 官  高愈杰

   法 官  孫萍萍

法 官  李君豪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6   日

書記官 樓琬蓉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12年度訴字第251號於民國 112 年 07 月 06 日裁判,案由為司法,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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