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高等行政訴訟庭第二庭
112年度訴字第264號
- 原告
- 冠宇國際電訊股份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蔡銘昌(董事長)
- 訴訟代理人
- 陳錦芳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劉時宇律師
- 被告
- 國防部
- 代表人
- 顧立雄(部長)
- 訴訟代理人
- 陳金泉律師
葛百鈴律師
吳宗奇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政府採購法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中華民國113年5月1日所為之停止訴訟程序裁定撤銷。
理由
一、按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行政訴訟法第186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86條定有明文。
二、本院受理上列當事人間政府採購法事件,為避免重複調查及裁判矛盾,前於民國113年5月1日裁定於臺灣高等法院112年度上訴字第5355號刑事案件終結並確定前,停止訴訟程序在案。經查,上開刑事案件業經臺灣高等法院於113年5月21日以112年度上訴字第5355號判決駁回上訴人之上訴並確定在案,此有前揭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及本院電話紀錄附卷可稽,應認本件停止訴訟程序之原因業已消滅,爰依職權撤銷前開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186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