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12年度訴字第43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政府採購法
  • 案件類型
    行政
  • 審判法院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 裁判日期
    112 年 11 月 13 日
  • 法官
    蕭忠仁林秀圓羅月君
  • 法定代理人
    柯時瑞、王錫福、潘秀敏

  • 原告
    豫信室內裝修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國立臺北科技大學法人銓鴻室內裝修設計有限公司法人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高等行政訴訟庭第一庭 112年度訴字第439號 原 告 豫信室內裝修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柯時瑞(董事) 被 告 國立臺北科技大學 代 表 人 王錫福(校長) 訴訟代理人 楊琳琰 陳守煌 律師 陳致睿 律師 參 加 人 銓鴻室內裝修設計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潘秀敏(董事) 上列當事人間政府採購法事件,原告不服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中華民國112年2月10日訴1110231號申訴審議判斷,提起行政訴 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銓鴻室內裝修設計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訴訟。 事實及理由 一、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事實概要:被告辦理「土木館5樓既有空間合法化工程」採 購案(下稱系爭採購案),於第一次開標時,因未滿三家而流標,而於民國111年11月10日辦理第二次公開招標,並於111年11月15日開標,因原告認被告辦理參加人資格文件審查有違法,當場提出異議,經系爭採購案之主持人會同監辦人員查核原告、參加人之投標文件符合招標文件規定,宣布保留決標,嗣於111年11月29日決標予參加人。被告依政府採 購法第34條第4項、第75條規定,以111年11月30日北科大總字第0000000000號函(下稱111年11月30日函)復原告略以 :原告請求閱覽參加人投標文件,似無依據,兩家投標廠商(即原告與參加人)之投標文件均不違反政府採購法,被告依政府採購法第52條第1項第1款規定,以最低標為得標廠商,自無不合。原告不服系爭採購案決標結果,於111年12月5日提出異議及請求發還押標金,被告以111年12月12日北科 大總字第0000000000號函(下稱異議處理結果)復原告略以:押標金於開標日決標後發還原告,遭拒絕受領,現依押標金暨其他擔保作業辦法第12條第4款規定請原告到校辦理(原告業於111年12月13日取回押標金)。原告不服提出申訴,經審議判斷其不服異議處理結果部分,申訴駁回,其餘申訴( 即請求決標予原告)部分,為不受理。原告仍不服,提起行 政訴訟。 三、經查,原告提起本件訴訟原請求撤銷申訴審議判斷、異議處理結果及原決標處分,嗣系爭採購案已履約驗收完成,變更為確認違法訴訟,參加人為系爭採購案之得標人,本件判決之結果,倘認原告之訴有理由,參加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爰依首揭規定,依職權命參加人獨立參加本件訴訟,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3  日審判長法 官 蕭忠仁 法 官 林秀圓 法 官 羅月君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3  日書記官 陳又慈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