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高等行政訴訟庭第六庭
112年度訴字第477號
- 原告
- 曹志豪
- 被告
- 新北市政府工務局
- 代表人
- 祝惠美(局長)
- 參加人
- 全宏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余美蕙
上列當事人間建築執照事件,原告不服新北市政府中華民國112年3月15日新北府訴決字第1112465757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全宏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訴訟。
理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參加人於民國106年5月19日以坐落新北市○○區○○段000、000地號等2筆土地為建築基地(下稱系爭建築基地),向被告申請興建2幢2棟共33戶之鋼筋混凝土建築物(下稱系爭建案),經被告依建築法相關法規審查後,於108年12月10日准予核發109中建字第00002號建造執照(下稱原處分)在案。原告為系爭建築基地鄰近之「新歐洲社區」住戶,主張參加人有多次違規施工情事,且系爭建案之開發恐致「新歐洲社區」土木結構鬆動及造成地層下陷,侵害原告生命、財產及居住環境安全等情,不服原處分而提起訴願,嗣遭訴願決定以其提起訴願逾期,決定不受理,原告仍不服,遂提起本件行政訴訟。
三、經查,參加人為原處分之相對人,本件判決之結果,倘認原告之訴有理由,將使參加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受有損害,爰依首揭規定,依職權命參加人獨立參加本件訴訟,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