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高等行政訴訟庭第一庭
112年度訴字第548號
- 原告
- 美麗華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黃世杰
- 原告
- 美杏投資經營股份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孫世雄
- 原告
- 杏美投資經營股份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孫世雄
- 原告
- 杏中經營股份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黃世杰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陳金泉律師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葛百鈴律師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黃胤欣律師
- 被告
- 勞動部
- 代表人
- 洪申翰
- 訴訟代理人
- 蔡志揚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工會法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中華民國112年10月6日所為之停止訴訟程序裁定撤銷。
指定民國115年4月23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第三法庭進行準備程序。
理由
一、按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職權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186條定有明文,此並為行政訴訟法第186條所準用。
二、經查,本院受理112年度訴字第548號工會法事件,因認原告等公司前因不當勞動行為爭議事件,不服被告不當勞動行為裁決委員會111年勞裁字第21號、第26號及第27號裁決決定而對被告提起行政訴訟,由本院111年度訴字第1548號審理中,考量上開案件係本件之先決問題,為避免裁判歧異,業經本院於112年10月6日裁定命於前開案件終結前停止本件訴訟程序。嗣前開案件於113年5月2日判決,原告不服而提起上訴,業經最高行政法院於115年3月11日113年度上字第555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在案,此有該判決書(本院卷第377-396頁、第369-376頁)在卷足憑,是本件停止訴訟程序之原因業已消滅,應依職權撤銷前開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並續行訴訟,並指定115年4月23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第三法庭進行準備程序,爰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