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高等行政訴訟庭第六庭
112年度訴字第598號
- 原告
- 名匠設計室內裝修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林學儀(董事長)
- 訴訟代理人
- 黃相博律師(兼送達代收人)
- 原告
- 豐佑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林郁堂(董事長)
- 訴訟代理人
- 陳亮逢律師
- 被告
- 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第一區工程處
- 代表人
- 程道信(處長)
- 訴訟代理人
- 林倖如律師(兼送達代收人)
上列當事人間政府採購法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中華民國114年3月31日所為之停止訴訟程序裁定撤銷。
理由
一、按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186條定有明文,此並為行政訴訟法第186條所準用。
二、本院前以民國114年3月31日裁定本件於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1年度上訴字第1933號刑事訴訟案件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經查,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1年度上訴字第1933號刑事訴訟案件已於114年11月26日判決除訴外人林郁晨部分得上訴,其餘不得上訴而確定,有該判決附卷可稽(本院卷三第133至182頁)。是依上開規定,本件停止訴訟程序之原因業已消滅,應依職權撤銷前開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186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