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4 分鐘讀完 全文 1,304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74號

都市更新行政裁判日期 112 年 08 月 07 日

法官鍾啟煌林淑婷吳坤芳

原告
陳王金花
訴訟代理人
王慕寧 律師
被告
臺北市政府
代表人
蔣萬安(市長)
訴訟代理人
林家祺 律師
訴訟代理人
梁育甄
參加人
國美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張金枝(董事長)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都市更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國美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訴訟。

理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緣參加人擔任實施者擬具「變更臺北市信義區○○段○小段OOO地號等15筆土地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及擬訂權利變換計畫案」(以下簡稱為系爭計畫),經被告於民國111年11月30日府都新字第00000000000號函(以下稱為原處分)准予核定實施。原告為更新範圍內信義區○○段○小段OOO地號土地區分所有權人,及同段65建號建物之所有權人,以①系爭計畫於建築規劃設計上,商業使用樓地板面積過低,違反臺北市都市計劃施行自治條例第10條之1第2款規定、臺北市都市更新及爭議處理審理會歷次會議通案重要審議原則,且有違反不當聯結之禁止等濫用判斷餘地之違法瑕疵;②系爭計畫之審議、核定過程與正當行政程序之內涵尚有未符;③系爭計畫中所提列之人事行政管理費,其提列內容並非合理,被告基於與事物無關之考量而決議通過,有濫用判斷餘地之違法瑕疵等,提起本件行政訴訟請求撤銷原處分。

三、查參加人為原處分之相對人,亦為系爭計畫之實施者,本院如認本件撤銷訴訟為有理由,參加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自有使其獨立參加本件訴訟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依職權命參加人獨立參加本件訴訟。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七庭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7  日

審判長法 官 鍾 啟 煌

法 官 林 淑 婷

   法 官 吳 坤 芳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7   日

書記官 何 閣 梅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