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12年度訴字第7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都市更新
- 案件類型行政
- 審判法院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8 月 07 日
- 當事人陳王金花、臺北市政府、蔣萬安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74號 原 告 陳王金花 訴訟代理人 王慕寧 律師 被 告 臺北市政府 代 表 人 蔣萬安(市長) 訴訟代理人 林家祺 律師 梁育甄 參 加 人 國美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張金枝(董事長)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都市更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國美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訴訟。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緣參加人擔任實施者擬具「變更臺北市信義區○○段○小段OOO 地號等15筆土地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及擬訂權利變換計畫案」(以下簡稱為系爭計畫),經被告於民國111年11月30日府 都新字第00000000000號函(以下稱為原處分)准予核定實 施。原告為更新範圍內信義區○○段○小段OOO地號土地區分所 有權人,及同段65建號建物之所有權人,以①系爭計畫於建築規劃設計上,商業使用樓地板面積過低,違反臺北市都市計劃施行自治條例第10條之1第2款規定、臺北市都市更新及爭議處理審理會歷次會議通案重要審議原則,且有違反不當聯結之禁止等濫用判斷餘地之違法瑕疵;②系爭計畫之審議、核定過程與正當行政程序之內涵尚有未符;③系爭計畫中所提列之人事行政管理費,其提列內容並非合理,被告基於與事物無關之考量而決議通過,有濫用判斷餘地之違法瑕疵等,提起本件行政訴訟請求撤銷原處分。 三、查參加人為原處分之相對人,亦為系爭計畫之實施者,本院如認本件撤銷訴訟為有理由,參加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自有使其獨立參加本件訴訟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依職權命參加人獨立參加本件訴訟。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7 日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鍾 啟 煌 法 官 林 淑 婷 法 官 吳 坤 芳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7 日書記官 何 閣 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