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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政府採購法行政裁判日期 113 年 07 月 10 日

法官許麗華郭淑珍張瑜鳳

高等行政訴訟庭第六庭

112年度訴字第776號

原告
建揚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代表人
李欽銘(董事)
訴訟代理人
紀亙彥 律師
被告
桃園市政府養護工程處
代表人
劉軍希(處長)
訴訟代理人
劉士昇 律師
參加人
頤達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陳重達(董事長)

上列當事人間政府採購法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頤達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訴訟。

理由

一、依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項規定,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

二、事實概要:緣被告於民國111年10月28日辦理「桃園市○○區○○市地重劃區工程」(下稱系爭工程)評選委員會評選會議,經評審委員就各評選項目、受評3家廠商資料及工作小組初審意見討論評選後,認定參加人為最有利標廠商,被告乃以111年11月2日為決標日期而將系爭工程決標予參加人,被告隨即以111年11月4日決標公告參加人為得標廠商。原告不服,提出異議,遭被告111年11月18日桃工養橋字第1110079481號函所為異議處理結果駁回。原告不服,提起申訴,復經桃園市政府以112年5月4日府法申字第1120066740號申訴審議判斷,申訴駁回,原告猶表不服,乃提起本件行政訴訟。

三、經查,參加人為系爭工程之得標人;原告提起本件撤銷訴訟,倘本件判決之結果認原告之訴有理由,參加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爰依首揭規定,依職權命參加人獨立參加本件訴訟,裁定如主文。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0  日

審判長法 官 許麗華

法 官 郭淑珍

法 官 張瑜鳳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0  日

           書記官 李宜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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