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ro · 學習📖 法律人公認 · 必修判決書怎麼快速讀懂一起讀判決創辦人蕭奕弘律師|法官/檢察官/律師三視角|貫串國考底層邏輯看課程內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853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陸海空軍懲罰法行政裁判日期 114 年 02 月 07 日

法官鍾啟煌李毓華蔡如惠

高等行政訴訟庭第五庭

112年度訴更一字第17號

上訴人
國防部軍事情報局
代表人
楊靜瑟(局長)
訴訟代理人
劉瑋恩

謝明峻

蔡瑾妍(兼上訴人之送達代收人)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陳中欽間陸海空軍懲罰法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3年12月12日本院高等行政訴訟庭112年度訴更一字第17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一、按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上訴應按同法第98條第2項金額,加徵裁判費二分之一。本件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6,000元,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查本件上訴人對於本院高等行政訴訟庭民國113年12月12日112年度訴更一字第17號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茲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裁判費6,000元,逾期不補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7 日

審判長法 官 鍾啟煌

法 官 李毓華

法 官 蔡如惠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7 日

書記官 陳湘文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12年度訴更一字第17號於民國 114 年 02 月 07 日裁判,案由為陸海空軍懲罰法,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