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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聲請停止執行行政裁判日期 113 年 05 月 07 日

法官鍾啟煌吳坤芳李毓華

高等行政訴訟庭第七庭

113年度停字第29號

聲請人
久睦建設開發有限公司
代表人
吳志宏(董事)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臺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間交通裁決事件(113年度交上再字第11號),聲請停止執行,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5但書第3款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聲請人繳納,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本件聲請,特此裁定。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7 日

審判長法 官 鍾啟煌

法 官 吳坤芳

法 官 李毓華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7 日

書記官 謝沛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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