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行政訴訟庭第六庭
113年度停字第95號
- 聲請人
- 李連將
- 訴訟代理人
- 曾威凱 律師
- 相對人
- 農業部林業及自然保育署新竹分署
- 代表人
- 夏榮生(分署長)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聲請人聲請停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司執字第110993號拆屋還地等強制執行事件之執行,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理由
一、依行政訴訟法第116條第3項規定:「於行政訴訟起訴前,如原處分或決定之執行將發生難於回復之損害,且有急迫情事者,行政法院亦得依受處分人或訴願人之聲請,裁定停止執行。但於公益有重大影響者,不在此限。」可知所聲請停止執行之標的應係行政處分,否則即與本條項規定之要件不合。
二、聲請人主張:聲請人曾於民國112年1月12日詩朗第001號函向相對人申請「納入國有林地濫墾地續辦清理」辦理,詎相對人迄今未為准駁之答覆。而相對人另以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6年度竹簡字第96號簡易判決聲請強制執行,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9月13日新北院楓110司執松字第110993號執行命令,欲拆除聲請人所有新北市三峽區五寮段詩朗小段87地號土地內之地上物,拆除後即無法回復原狀而受難以回復之損害,且若非相對人未即時辦理聲請人之申請,地上物也不會受強制執行,是急迫情事非可歸責於聲請人,爰聲請本院裁定停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司執字第110993號拆屋還地等強制執行事件之執行等語,並提出112年1月12日詩朗第001號函、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9月13日新北院楓110司執松字第110993號執行命令等為證(本院卷第17-47頁)。惟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司執字第110993號拆屋還地等強制執行事件之執行或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9月13日新北院楓110司執松字第110993號執行命令皆非行政處分,依上開規定,無從作為聲請停止執行之標的,與行政訴訟法第116條第3項規定要件不符,甚為明確,本件聲請應予駁回,裁定如主文。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13年度停字第95號於民國 113 年 12 月 18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停止執行,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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