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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聲請停止執行行政裁判日期 114 年 01 月 16 日

法官洪慕芳孫萍萍郭銘禮

高等行政訴訟庭第六庭

113年度停字第95號

抗告人
即聲請人
李連將
訴訟代理人
曾威凱 律師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農業部林業及自然保育署新竹分署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3年12月18日本院113年度停字第95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一、按提起抗告,按件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定有明文。抗告人對於本院113年度停字第95號裁定提起抗告,未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繳納抗告之裁判費。茲命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裁判費1,000元,逾期不補繳、不補正,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6 日

審判長法 官 洪慕芳

法 官 孫萍萍

法 官 郭銘禮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6 日

書記官 林淑盈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13年度停字第95號於民國 114 年 01 月 16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停止執行,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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