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高等行政訴訟庭第六庭
113年度全字第66號
- 聲請人
- 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
- 代表人
- 趙台安(關務長)
- 送達代收人
- 許文振
- 相對人
- 昇輝航空貨運承攬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陳冠吉(董事)
上列當事人間關稅法事件,聲請人聲請假扣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聲請人得對於相對人之財產於新臺幣1,650,000元範圍內為假扣押。
二、相對人如為聲請人供擔保新臺幣1,650,000元,或將相同之金額提存後,得免為或撤銷假扣押。
三、聲請訴訟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關稅法第48條第2項規定:「納稅義務人或受處分人未經扣押貨物或提供適當擔保者,海關為防止其隱匿或移轉財產以逃避執行,得於稅款繳納證或處分書送達後,就納稅義務人或受處分人相當於應繳金額部分,聲請法院就其財產實施假扣押或其他保全措施,並免提供擔保。但納稅義務人或受處分人已提供相當擔保者,不在此限。」次按行政訴訟法第293條第1項規定:「為保全公法上金錢給付之強制執行,得聲請假扣押。」同法第297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527條規定:「假扣押裁定內,應記載債務人供所定金額之擔保或將請求之金額提存後,得免為或撤銷假扣押。」
二、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為報關業者,於民國110年8月至12月間、111年1月至3月間,分別有冒用第三人○○○名義申報進口報單情事,經聲請人依據關稅法第84條第1項、報關業設置管理辦法第39條第2項及行政罰法第7條第1項規定,以相對人113年7月24日113年第11308100號、相對人113年7月24日113年第11308101號處分書(下合稱原處分),各處相對人罰鍰新臺幣(下同)1,000,000元、650,000元,共計1,650,000元,原處分並經送達在案。因相對人未就上開罰鍰提供足額擔保,為防止其隱匿或移轉財產以逃避執行,爰依關稅法第48條第2項規定,請准免提供擔保,將相對人所有財產於1,650,000元範圍內為假扣押等語。
三、經核聲請人就其主張及假扣押原因,已提出原處分、送達證書、相對人公司基本資料、相對人公司財產資料、相對人代表人個人戶籍資料等影本(本院卷第13-29頁)為相當之釋明,尚無不合。依首揭規定,本件聲請應予准許;但相對人如為聲請人提供擔保金1,650,000元,或將相同金額提存後,得免為或撤銷假扣押。
四、依關稅法第48條第2項、行政訴訟法第104條、第297條、民事訴訟法第527條、第95條第1項、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