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行政訴訟庭第三庭
113年度聲字第45號
- 聲請人
- 中華家國黨(兼如附表所示工黨等38人之被選定人)
- 代表人
- 梅峯
- 相對人
- 內政部
- 代表人
- 林右昌(部長)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壹仟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依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91條規定,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者,應提出費用計算書、交付他造之計算書繕本或影本及釋明費用額之證書。經裁定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
二、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因聲請停止執行事件,經本院高等行政訴訟庭111年度停字第30號裁定、最高行政法院111年度抗字第229號裁定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經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為新臺幣1,000元,並加給自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故裁定如主文。另台灣國民黨並非上開案件之選定人,本件聲請狀予以列入,顯屬誤載,附此敘明。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工黨 中華建設黨 中國愛國黨 中國老兵統一黨 中國新洪門黨 孫文主義力行黨 中國國安黨 共和黨 市地公有連線 中國民主憲政黨 中華健康黨 中國全民黨 中國民主統一黨 中道盛國 中華赤色聯盟 中華全民均富黨 中華團結聯盟 中山梅花黨 中國婦女民主黨 幸福勞工黨 臺灣慧行志工黨 中國人民行動黨 全民參政大聯盟 台灣基本法連線 中華安青黨 虎黨 中華民生經濟改革促進黨 中國天同黨 世界孫中山梅花聯盟 中華台灣原住民團結黨 客家黨 臺灣民主自治同盟 廣播電訊聯盟黨 台灣新民黨 台灣民主運動黨 中華道統聯盟 善惡黨 龍黨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13年度聲字第45號於民國 113 年 05 月 15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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