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高等行政訴訟庭第五庭
113年度訴字第1135號
- 原告
- 昊德國際貿易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吳俊德(清算人)
- 訴訟代理人
- 林宇文 律師
- 被告
- 財政部關務署基隆關
- 代表人
- 張世棟(關務長)
- 訴訟代理人
- 邱凡娟
鄭曄程
上列當事人間虛報進口貨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中華民國114年1月8日所為之停止訴訟程序裁定撤銷。
理由
一、按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186條定有明文,此並為行政訴訟法第186條所準用。
二、本院前以本件兩造間113年度訴字第1135號虛報進口貨物事件之裁判,核與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下稱彰化地院)112年度原訴字第29號違法稅捐稽徵法等刑事案件(下稱系爭刑案)有所牽涉,其刑事訴訟結果足以影響本件行政訴訟之裁判,爰在系爭刑案終結前,停止本件訴訟程序,並於民國114年1月8日裁定:「本件於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度原訴字第29號刑事訴訟案件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在案(本院卷第161-164頁)。
三、經查,系爭刑案嗣經彰化地院判決後,於115年4月8日確定,有系爭刑案判決節本及本院115年7月2日公務電話紀錄(本院卷第235頁)可稽。是本件停止訴訟程序之原因業已消滅,應依職權撤銷前開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
四、依行政訴訟法第186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