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高等行政訴訟庭第四庭
113年度訴字第1167號
- 抗告人
- 林世傑
- 訴訟代理人
- 朱宏杰 律師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衛生福利部間醫療法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4年5月21日本院高等行政訴訟庭113年度訴字第1167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抗告,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應徵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等行政訴訟庭第四庭
113年度訴字第1167號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衛生福利部間醫療法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4年5月21日本院高等行政訴訟庭113年度訴字第1167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抗告,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應徵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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