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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行政裁判日期 113 年 10 月 11 日

法官侯志融郭淑珍傅伊君

高等行政訴訟庭第七庭

113年度訴字第302號

原告
葉芫岑
訴訟代理人
張譽尹 律師(兼送達代收人)
被告
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
代表人
王玉芬(局長)
訴訟代理人
王淑菁
訴訟代理人
徐家楹
參加人
璞全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楊岳虎

上列當事人間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璞全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訴訟。

事實及理由

一、依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項規定,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

二、緣參加人於民國111年9月28日檢具申請書、土地登記謄本、建築物登記謄本、重建計畫範圍內全體土地及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同意書等資料,按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第5條規定,申請辦理臺北市中山區中山段3小段795、796、797、798、799、806、807、808、809及810等10筆地號土地(下合稱系爭土地)重建計畫案(下稱系爭重建計畫案)。經被告以112年4月13日北市都建字第1116051820號函(下稱原處分,原處分誤繕部分內容,業經被告以112年12月19日北市都建字第1126197846號函更正在案)予以核准。而原告為系爭土地中第810號土地及其上建物之所有權人之一,不服原處分提起訴願,經決定駁回,遂提起本件行政訴訟。

三、經查,參加人為系爭重建計畫案之申請人,本件判決之結果,倘原告之訴有理由,將使參加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受有損害,爰依首揭規定,依職權命參加人獨立參加本件訴訟,裁定如主文。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1  日

審判長法 官 侯志融

法 官 郭淑珍

法 官 傅伊君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1  日

           書記官 賴淑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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