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高等行政訴訟庭第七庭
113年度訴字第302號
- 原告
- 葉芫岑
- 訴訟代理人
- 張譽尹 律師(兼送達代收人)
- 被告
- 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
- 代表人
- 簡瑟芳(局長)
- 訴訟代理人
- 王淑菁
- 訴訟代理人
- 徐家楹
- 參加人
- 璞全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楊岳虎
- 訴訟代理人
- 朱俊雄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於臺灣高等法院113年度審上字第1435號民事訴訟案件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事實及理由
一、按行政訴訟之裁判,除前項情形外,有民事、刑事或其他行政爭訟牽涉行政訴訟之裁判者,行政法院在該民事、刑事或其他行政爭訟終結前,得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行政訴訟法第177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緣參加人於民國111年9月28日檢具申請書、土地登記謄本、建築物登記謄本、重建計畫範圍內全體土地及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同意書等資料,按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下稱危老重建條例)第5條規定,申請辦理臺北市中山區中山段3小段795、796、797、798、799、806、807、808、809及810等10筆地號土地(下合稱系爭土地)重建計畫案(下稱系爭重建計畫案)。經被告以112年4月13日北市都建字第1116051820號函(下稱原處分,原處分誤繕部分內容,業經被告以112年12月19日北市都授建字第1126197846號函更正在案)予以核准。而原告為系爭土地中第810號土地及其上建物之所有權人之一,不服原處分提起訴願,經決定駁回,遂提起本件行政訴訟。
三、經查,本件原告主張系爭重建計畫案應「取得重建計畫範圍内全體土地及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之同意」,其於112年10月6日業已撤銷系爭重建計畫案之同意,另於112年12月22日以被詐欺為由,依民法第92條第1項前段規定撤銷合建契約;是系爭重建計畫案所出具之同意書,因原告依法撤銷而自始無效,原處分即於111年9月28日申請時即欠缺危老重建條例第5條第1項所規定之合法要件,應予撤銷等語。而原告主張受參加人詐欺,係以參加人送件申請系爭重建計畫案之建物平面圖與雙方先前商談者不同之情為據,原告就此另於112年12月26日向參加人提起民事訴訟,業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149號民事判決駁回其訴,原告不服提起上訴,現由臺灣高等法院113年度審上字第1435號民事訴訟案件審理中,此有本院114年2月4日電話紀錄附卷可參(見本院卷2第191頁)。上開民事判決結果既為本件前提事實,勢必影響本件判決,為免裁判歧異,堪認確有裁定停止本件訴訟程序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