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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13年度訴字第4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環境影響評估法
  • 案件類型
    行政
  • 審判法院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 裁判日期
    113 年 08 月 16 日
  • 法官
    蕭忠仁羅月君林麗真
  • 法定代理人
    張淑芬、彭啟明

  • 原告
    鐘英束洪新䒴社團法人彰化縣環境保護聯盟
  • 被告
    環境部台灣環洋風力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高等行政訴訟庭第一庭 113年度訴字第46號 原 告 鐘英束 洪新䒴 原 告 社團法人彰化縣環境保護聯盟 代 表 人 張淑芬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憲政 律師 被 告 環境部 代 表 人 彭啟明(部長) 訴訟代理人 蔡進良 律師 參 加 人 台灣環洋風力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籌備處 代 表 人 Patrick Charignon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環境影響評估法事件,原告不服行政院中華民國112年11月13日行政院院臺訴字第1125022241號訴願決定,提 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台灣環洋風力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籌備處應獨立參加本件訴訟。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事實概要: 參加人台灣環洋風力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籌備處為辦理「環洋離岸風力發電計畫」(下稱系爭開發案),居於開發單位而依開發行為環境影響作業準則(下稱作業準則)第8、9、15條等規定,檢具「環洋離岸風力發電計畫環境影響說明書」(下稱系爭環說書),經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即經濟部於民國111年間轉送被告(112年8月22日改制前為行政院環境保護 署)先後召開專案小組初審會議,經被告環境影響評估審查委員會(下稱環評委員會)112年4月26日第440次會議決議 通過系爭環說書之審查,經被告以112年5月12日環署綜字第1121058109號公告(下稱原處分)審查結論略以:本案經綜合考量環評委員會委員、各方意見及開發單位之答覆,就本案生活環境、自然環境、社會環境及經濟、文化、生態等可能影響之程度及範圍,經專業判斷,認定已無環境影響評估法(下稱環評法)第8條及環評法施行細則第19條第1項第2 款所列各目情形之虞,系爭環說書已足以提供審查判斷所需資訊,無須進行第二階段環境影響評估(下稱二階環評)等旨。原告以其等有法律上利害關係而不服,經行政院訴願決定就原告鐘英束、洪新䒴部分駁回、其餘部分不受理。原告仍不服,遂提起本件訴訟。 三、經查,本件參加人居於系爭開發案之開發單位,依前開環評法等規定就系爭環說書申請被告進行審查後,乃作成原處分所示審查結論,參加人為原處分之相對人,對於本件訴訟結果若認原處分違法而予以撤銷,參加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有損害,為此依上開條文之規定,依職權命參加人獨立參加本件訴訟,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6   日 審判長法 官 蕭忠仁 法 官 羅月君 法 官 林麗真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6   日 書記官 李淑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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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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