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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報關業設置管理辦法行政裁判日期 114 年 02 月 07 日

法官洪慕芳郭銘禮孫萍萍

高等行政訴訟庭第六庭

113年度訴字第522號

上訴人
即原告
東方航空貨運承攬有限公司
代表人
楊國華(董事)
訴訟代理人
蕭鈺豈 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間報關業設置管理辦法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3年12月31日本院113年度訴字第522號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按同法第98條第2項金額,加徵裁判費2分之1,合計新臺幣6,0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7 日

審判長法 官 洪慕芳

法 官 郭銘禮

法 官 孫萍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7 日

書記官 鄭涵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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