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13年度交上再字第1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交通裁決
  • 案件類型
    行政
  • 審判法院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 裁判日期
    113 年 05 月 31 日
  • 法官
    高愈杰周泰德郭銘禮

  • 當事人
    久睦建設開發有限公司臺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高等行政訴訟庭第三庭 113年度交上再字第11號 再 審原 告 久睦建設開發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吳志宏(董事) 送達代收人 邱雅郡 律師 再 審被 告 臺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 代 表 人 蘇福智(所長) 上列當事人間交通裁決事件,再審原告久睦建設開發有限公司對於中華民國113年2月6日本院112年度交上字第312號判決,本於 行政訴訟法第273條第1項第13款事由,提起再審之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於本院地方行政訴訟庭。 理 由 一、行政訴訟法第18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訴訟 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再審原告對於本院高等行政訴訟庭之判決提起再審之訴,係以行政訴訟法第273條第1項第13款所定事由為依據者,依同法第275條第3項規定,應專屬為第一審判決之本院地方行政訴訟庭管轄。再審原告誤向本院高等行政訴訟庭提起,依上開規定,應依職權移送於其管轄之第一審行政法院,故裁定如主文。至再審原告以原確定判決有行政訴訟法第273條第1項第1款所定事由提起再審之訴部分,本院高等行政訴訟庭 另為裁判,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31  日審判長法 官 高愈杰 法 官 周泰德 法 官 郭銘禮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31  日書記官 林淑盈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