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高等行政訴訟庭第七庭
113年度停字第29號
- 聲請人
- 久睦建設開發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吳志宏(董事)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臺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間交通裁決事件(113年度交上再字第11號),聲請停止執行,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5但書第3款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聲請人繳納,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本件聲請,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等行政訴訟庭第七庭
113年度停字第29號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臺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間交通裁決事件(113年度交上再字第11號),聲請停止執行,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5但書第3款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聲請人繳納,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本件聲請,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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