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13年度停字第2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聲請停止執行
- 案件類型行政
- 審判法院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5 月 07 日
- 當事人久睦建設開發有限公司、吳志宏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高等行政訴訟庭第七庭 113年度停字第29號 聲 請 人 久睦建設開發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吳志宏(董事)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臺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間交通裁決事件(113年度交上再字第11號),聲請停止執行,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 之5但書第3款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聲請人 繳納,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本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7 日 審判長法 官 鍾啟煌 法 官 吳坤芳 法 官 李毓華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7 日書記官 謝沛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