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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聲請停止執行行政裁判日期 113 年 06 月 12 日

法官楊得君高維駿彭康凡

高等行政訴訟庭第二庭

113年度停字第41號

聲請人
沅鑫開發國際有限公司
代表人
廖志明(董事)

上列聲請人聲請停止執行事件,核有下列程式上之欠缺,茲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7日內補正之,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以裁定駁回本件聲請,特此裁定。

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5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2 日

審判長法 官 楊得君

法 官 高維駿

法 官 彭康凡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2 日

書記官 陳可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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