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高等行政訴訟庭第六庭
113年度再字第39號
- 再審原告
- 浮手作料理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賴添旺(董事)
- 再審被告
-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 代表人
- 李怡慧(局長)
上列當事人間營業稅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再審原告之訴駁回。
再審訴訟費用由再審原告負擔。
理由
一、提起再審之訴,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3、第98條第2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4,000元,依同法第277條規定,以訴狀陳明應於如何程度廢棄原判決及就本案如何判決之聲明,依同法第49條之1第1項第4款規定,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依同法第50條、第51條第3項規定提出委任書,並表明代理權範圍,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經審判長定期間命補正,而未遵期補正者,依同法第107條第1項第10款規定,行政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二、再審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未以訴狀陳明應於如何程度廢棄原判決及就本案如何判決之聲明,未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經本院審判長於民國113年8月26日裁定命再審原告於收受送達之日起7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13年9月12日寄存送達再審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本院卷第159頁)。再審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臨櫃繳費查詢清單、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作業、本院答詢表、本院審判系統收文明細表、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在卷可參(本院卷第161-181頁),是本件再審之訴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