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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交付法庭錄音光碟行政裁判日期 113 年 09 月 30 日

法官陳心弘鄭凱文林妙黛

高等行政訴訟庭第四庭

113年度抗字第13號

抗告人
吳美池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臺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間交通裁決事件(本院113年度交字第214號),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13年6月3日113年度地聲字第13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新臺幣300元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就交通裁決事件之裁定提起抗告,應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3款規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300元,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爰抗告人聲請交付本院地方行政訴訟庭113年度交字第24號交通裁決事件法庭錄音光碟,經本院地方行政訴訟庭113年度地聲字第13號裁定駁回其聲請;抗告人不服,提起抗告,惟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8月16日以裁定命抗告人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補正,該裁定業於同年月23日送達抗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抗告人雖聲請訴訟救助,惟其聲請業經本院高等行政訴訟庭以113年度救字第31號裁定駁回在案;抗告人逾期迄未補繳裁判費,其聲請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30   日

   審判長法 官 陳心弘

     法 官 鄭凱文

      法 官 林妙黛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李建德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13年度抗字第13號於民國 113 年 09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交付法庭錄音光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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