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高等行政訴訟庭第四庭
113年度抗字第13號
- 抗告人
- 吳美池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臺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間交通裁決事件(本院113年度交字第214號),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13年6月3日113年度地聲字第13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新臺幣300元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就交通裁決事件之裁定提起抗告,應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3款規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300元,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爰抗告人聲請交付本院地方行政訴訟庭113年度交字第24號交通裁決事件法庭錄音光碟,經本院地方行政訴訟庭113年度地聲字第13號裁定駁回其聲請;抗告人不服,提起抗告,惟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8月16日以裁定命抗告人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補正,該裁定業於同年月23日送達抗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抗告人雖聲請訴訟救助,惟其聲請業經本院高等行政訴訟庭以113年度救字第31號裁定駁回在案;抗告人逾期迄未補繳裁判費,其聲請為不合法,應予駁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