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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13年度訴字第106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考試
  • 案件類型
    行政
  • 審判法院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 裁判日期
    113 年 11 月 21 日
  • 法官
    洪慕芳孫萍萍周泰德
  • 法定代理人
    蔡秀涓、杜微

  • 原告
    景龍江
  • 被告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國營臺灣鐵路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高等行政訴訟庭第六庭 113年度訴字第1064號 原 告 景龍江 被 告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 代 表 人 蔡秀涓(主任委員) 輔助參加人 國營臺灣鐵路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杜微(董事長)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考試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國營臺灣鐵路股份有限公司應輔助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其他行政機關有輔助一造之必要者,得命其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44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原告應民國112年特種考試交通事業鐵路人員考試佐級考試 養路工程類科考試錄取,經分配國營臺灣鐵路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臺鐵公司)臺中工務段(下稱臺中工務段)接受實務訓練,訓練期間自112年11月14日起至113年3月13日止,因 實務訓練成績經臺中工務段評定為48分,未達及格標準60分,經臺鐵公司以113年4月29日鐵人管字第1130017828號函 報被告,被告以113年6月3日公評字第1132260134號函為廢 止受訓資格之處分(即本件原處分)。原告不服,提起訴願遭駁回,遂提起本件行政訴訟。 三、本院查,本案事涉臺鐵公司所屬臺中工務段就原告實務訓練成績之評定情形,故本件有由臺鐵公司參與訴訟程序以協助被告說明之必要,爰依首揭法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1  日審判長法 官 洪慕芳 法 官 孫萍萍 法 官 周泰德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1  日書記官 徐偉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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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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