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行政訴訟庭第五庭
113年度訴字第1080號
- 原告
- 李政宏
上列原告與被告新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間因空氣汙染防制法事件,不服新北市政府中華民國113年8月28日新北府訴決字第1131209263號函檢附案號1131010778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理由
一、提起行政訴訟,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經審判長定期間命補正,而未遵期補正者,依同法第107條第1項第10款規定,行政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審判長於民國113年10月7日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送達後7日內補正(下稱補正裁定),補正裁定已於113年10月15日由原告之同居人即其父收受,而合法送達,有補正裁定(本院卷第35頁)、送達證書(本院卷第37頁)在卷可稽。原告雖聲請訴訟救助,惟業據本院分別以113年度救字第53號、113年度救字第56號裁定駁回其聲請確定,有各該裁定(本院卷第39至40、41至42頁)、本院電話紀錄(本院卷第57頁)在卷可考。原告逾期迄未補正繳納裁判費,有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本院卷第59頁)、答詢表(本院卷第61頁)、本院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本院卷第63頁)、臨櫃繳費查詢清單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本院卷第65頁)附卷可稽,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結論:本件原告之訴不合法。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13年度訴字第1080號於民國 114 年 01 月 09 日裁判,案由為空氣污染防制法,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