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高等行政訴訟庭第一庭
113年度訴字第1135號
- 原告
- 昊德國際貿易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吳俊德
- 訴訟代理人
- 林宇文 律師
- 被告
- 財政部關務署基隆關
- 代表人
- 張世棟(關務長)
- 訴訟代理人
- 李駿勳
趙志平
鄭曄程
上列當事人間虛報進口貨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於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 年度原訴字第29號刑事訴訟案件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由
一、按行政訴訟之裁判,除前項情形外,有民事、刑事或其他行政爭訟牽涉行政訴訟之裁判者,行政法院在該民事、刑事或其他行政爭訟終結前,得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行政訴訟法第177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原告為張嘉榮集團【緹陽國際有限公司(下稱緹陽公司)等20家公司,為張嘉榮實際掌控之人頭公司】之名義進口人,於民國106年3月至5月間為實際貨主天連農水產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天連公司)向被告報運進口水產品14批(詳如附表所示)。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下稱彰化地檢署)檢察官就104年至106年間張嘉榮集團及天連公司職員涉犯詐欺等刑事部分,以112年9月18日107年度偵字第9277號等起訴書提起公訴。行政違章部分,被告參據彰化地檢署提供之查扣資料查核結果,以原告擔任名義進口人,為實際進口人天連公司報運進口系爭貨物,依關稅法第29條規定,改按查得實際交易價格核定來貨完稅價格,審認原告與天連公司成立故意共同虛報進口貨物價值,逃漏稅費之違章,分別以109年第10900737號01等14份處分書(詳如附表所示,下合稱原處分),依海關緝私條例第37條第1項第2款規定,參據缉私案件裁罰金額或倍數參考表所訂違章情節,處所漏關稅額2.5或3倍之罰鍰共新臺幣(下同)12,183,448元;逃漏營業稅部分,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下稱營業稅法)第51條第1項第7款規定,參據稅務違章案件裁罰金額或倍數參考表所訂違章情節,處所漏營業稅額1.5倍之罰鍰共2,147,293元。原告不服,申請復查未獲變更。原告仍不服,提起訴願,遭決定駁回,遂提起本件行政訴訟。
三、經查,本件被告參據彰化地檢署提供之查扣資料查核結果,以原告擔任名義進口人,為實際進口人天連公司報運進口系爭貨物,乃以原處分,依關稅法第29條規定,改按查得實際交易價格核定來貨完稅價格,審認原告與天連公司成立故意共同虛報進口貨物價值,逃漏稅費之違章,此有原處分附卷可參(見原處分卷1第33頁至第76頁)。又彰化地檢署檢察官就104年至106年間張嘉榮集團及天連公司職員涉犯詐欺等刑事部分,以112年9月18日107年度偵字第9277號等起訴書提起公訴,現由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以112年度原訴字第29號刑事案件審理中,此有本院113年12月10日電話紀錄附於本院卷可參(見本院卷第145頁)。是本件原處分有無違誤,端視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度原訴字第29號刑事判決後再行認定,故本院認於前開刑事案件終結前,有停止本件訴訟程序之必要,爰依前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