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585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醫療法行政裁判日期 114 年 06 月 11 日

法官陳心弘林妙黛畢乃俊

高等行政訴訟庭第四庭

113年度訴字第1167號

抗告人
林世傑
訴訟代理人
朱宏杰 律師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衛生福利部間醫療法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4年5月21日本院高等行政訴訟庭113年度訴字第1167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抗告,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應徵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1 日

審判長法 官 陳心弘

法 官 林妙黛

法 官 畢乃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1 日

書記官 李依穎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