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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土地重劃行政裁判日期 114 年 03 月 25 日

法官陳心弘鄭凱文林妙黛

高等行政訴訟庭第四庭

113年度訴字第1268號

原告
金信紡織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蔡明憲
訴訟代理人
吳允翔 律師
被告
桃園市政府
代表人
張善政(市長)住同上
參加人
桃園市平鎮區山峰自辦市地重劃區重劃會
代表人
黃清河
訴訟代理人
李麗君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土地重劃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許桃園市平鎮區山峰自辦市地重劃區重劃會獨立參加本件訴訟。

理由

一、依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項規定,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並得因該第三人之聲請,裁定允許其參加。

二、緣原告以其所有之桃園市平鎮區平南段(下同)670-1、675、679、680、684、685、705地號等7筆土地坐落於桃園市平鎮區山峰自辦市地重劃區修正後重劃計畫書(下稱系爭重劃計畫書)之重劃區範圍內,因不服被告以民國113年8月30日府地重字第1130244931號函(下稱原處分)依據獎勵土地所有權人辦理市地重劃辦法(下稱獎勵市地重劃辦法)相關規定,核准桃園市平鎮區山峰自辦市地重劃區重劃會(下稱山峰重劃會)所送系爭重劃計畫書,乃向本院提起本件行政訴訟,訴請撤銷原處分。

三、經查,本件撤銷訴訟之結果,如認原告之訴有理由,山峰重劃會將無法依據系爭重劃計畫書繼續辦理市地重劃,其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爰依首揭規定准許其聲請參加本件訴訟,故裁定如主文。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5  日

審判長法 官 陳心弘

法 官 鄭凱文

法 官 林妙黛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5  日

           書記官 李建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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