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13年度訴字第126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土地重劃
- 案件類型行政
- 審判法院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03 月 25 日
- 法官陳心弘、鄭凱文、林妙黛
- 法定代理人蔡明憲、張善政、黃清河
- 原告金信紡織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桃園市政府法人、桃園市平鎮區山峰自辦市地重劃區重劃會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高等行政訴訟庭第四庭 113年度訴字第1268號 原 告 金信紡織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蔡明憲 訴訟代理人 吳允翔 律師 被 告 桃園市政府 代 表 人 張善政(市長)住同上 參 加 人 桃園市平鎮區山峰自辦市地重劃區重劃會 代 表 人 黃清河 訴訟代理人 李麗君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土地重劃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許桃園市平鎮區山峰自辦市地重劃區重劃會獨立參加本件訴訟。 理 由 一、依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項規定,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 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並得因該第三人之聲請,裁定允許其參加。 二、緣原告以其所有之桃園市平鎮區平南段(下同)670-1、675、679、680、684、685、705地號等7筆土地坐落於桃園市平鎮區山峰自辦市地重劃區修正後重劃計畫書(下稱系爭重劃計畫書)之重劃區範圍內,因不服被告以民國113年8月30日府地重字第1130244931號函(下稱原處分)依據獎勵土地所有權人辦理市地重劃辦法(下稱獎勵市地重劃辦法)相關規定,核准桃園市平鎮區山峰自辦市地重劃區重劃會(下稱山峰重劃會)所送系爭重劃計畫書,乃向本院提起本件行政訴訟,訴請撤銷原處分。 三、經查,本件撤銷訴訟之結果,如認原告之訴有理由,山峰重劃會將無法依據系爭重劃計畫書繼續辦理市地重劃,其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爰依首揭規定准許其聲請參加本件訴訟,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5 日審判長法 官 陳心弘 法 官 鄭凱文 法 官 林妙黛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5 日書記官 李建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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