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5 分鐘讀完 全文 1,866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廣播電視法行政裁判日期 114 年 04 月 25 日

法官鍾啟煌蔡鴻仁林家賢

高等行政訴訟庭第五庭

113年度訴字第1368號

原告
陳秀美
訴訟代理人
宋明政 律師
被告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代表人
陳崇樹(代理主任委員)
訴訟代理人
魏啓翔 律師
參加人
雲嘉廣播股份有限公司
兼代表人
陳玟德
兼代表人
陳添義
兼代表人
陳柏堅
兼代表人
許育嘉
兼代表人
陳柏河
兼代表人
謝佩珊
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盈光 律師
複代理人
許金蓮 律師

上列參加人因原告與被告間廣播電視法事件,聲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許雲嘉廣播股份有限公司、陳玟德、陳添義、陳柏堅、許育嘉、陳柏河、謝佩珊獨立參加本件訴訟。

理由

一、依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項規定,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並得因該第三人之聲請,裁定允許其參加。

二、緣雲嘉廣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雲嘉廣播公司)係依廣播電視法(下稱廣電法)規定,經被告許可並發給廣播執照之廣播事業。雲嘉廣播公司於民國113年1月22日經線上申辦方式就該公司於113年l月19日召開113年度第l次股東會改選董事、監察人,並於同日召開董事會推選新任董事長,檢具相關資料,向被告申請董監事及董事長等負責人之變更,嗣經數度線上補正其申請資料,再經被告函請經濟部、勞動部等相關法規主管機關提供專業意見,復經被告113年10月30日第1143次委員會議決議後,以同日通傳內容字第11300034720號函(下稱原處分),依廣電法第14條第1項規定,許可雲嘉廣播公司董事長、董事及監察人變更如下:(一)陳秀美、黃熙文、翁婞容、利美嬌及陳玟德解任董事職務,陳秀美並解任董事長職務;改選新任董事為陳玟德、陳柏堅、陳柏河、陳添義及許育嘉,陳玟德並經選任為董事長。(二)林怡佩解任監察人職務,改選新任監察人為謝佩珊。並附記如有違反廣電法第5條、第5條之1或廣播電視事業負責人管理規則第3條規定者,被告得廢止本案之許可。原告因不服原處分,提起本件行政訴訟,訴請撤銷原處分。復經陳玟德於114年1月2日(本院收狀日)及雲嘉廣播公司、陳添義、陳柏堅、許育嘉、陳柏河、謝佩珊於114年4月22日(本院收文日)分別聲請獨立參加本件訴訟。

三、經查,本件撤銷訴訟之結果,倘認原告之訴有理由,則受原處分效力所及之雲嘉廣播公司,以及陳玟德、陳添義、陳柏堅、許育嘉、陳柏河、謝佩珊分別擔任雲嘉廣播公司董事長、董事、監察人之資格、職權行使等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或影響,爰依首揭規定,依聲請准予雲嘉廣播公司、陳玟德、陳添義、陳柏堅、許育嘉、陳柏河、謝佩珊獨立參加本件訴訟,爰裁定如主文。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5  日

審判長法 官 鍾啟煌

法 官 蔡鴻仁

法 官 林家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9  日

書記官 張正清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