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13年度訴字第30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
- 案件類型行政
- 審判法院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10 月 11 日
- 當事人葉芫岑、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王玉芬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高等行政訴訟庭第七庭 113年度訴字第302號 原 告 葉芫岑 訴訟代理人 張譽尹 律師(兼送達代收人) 被 告 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 代 表 人 王玉芬(局長) 訴訟代理人 王淑菁 徐家楹 參 加 人 璞全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楊岳虎上列當事人間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璞全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訴訟。 事實及理由 一、依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項規定,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 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 二、緣參加人於民國111年9月28日檢具申請書、土地登記謄本、建築物登記謄本、重建計畫範圍內全體土地及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同意書等資料,按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第5條規定,申請辦理臺北市中山區中山段3小段795、796、797、798、799、806、807、808、809及810等10筆地號土地(下合稱系爭土地)重建計畫案(下稱系爭重建計畫案)。經被告以112年4月13日北市都建字第1116051820號函(下稱原處分,原處分誤繕部分內容,業經被告以112年12月19 日北市都建字第1126197846號函更正在案)予以核准。而原告為系爭土地中第810號土地及其上建物之所有權人之一, 不服原處分提起訴願,經決定駁回,遂提起本件行政訴訟。三、經查,參加人為系爭重建計畫案之申請人,本件判決之結果,倘原告之訴有理由,將使參加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受有損害,爰依首揭規定,依職權命參加人獨立參加本件訴訟,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1 日審判長法 官 侯志融 法 官 郭淑珍 法 官 傅伊君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1 日書記官 賴淑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