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高等行政訴訟庭第七庭
113年度訴字第302號
- 原告
- 葉芫岑
- 訴訟代理人
- 張譽尹 律師(兼送達代收人)
- 被告
- 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
- 代表人
- 王玉芬(局長)
- 訴訟代理人
- 王淑菁
- 訴訟代理人
- 徐家楹
- 參加人
- 璞全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楊岳虎
上列當事人間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璞全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訴訟。
事實及理由
一、依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項規定,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
二、緣參加人於民國111年9月28日檢具申請書、土地登記謄本、建築物登記謄本、重建計畫範圍內全體土地及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同意書等資料,按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第5條規定,申請辦理臺北市中山區中山段3小段795、796、797、798、799、806、807、808、809及810等10筆地號土地(下合稱系爭土地)重建計畫案(下稱系爭重建計畫案)。經被告以112年4月13日北市都建字第1116051820號函(下稱原處分,原處分誤繕部分內容,業經被告以112年12月19日北市都建字第1126197846號函更正在案)予以核准。而原告為系爭土地中第810號土地及其上建物之所有權人之一,不服原處分提起訴願,經決定駁回,遂提起本件行政訴訟。
三、經查,參加人為系爭重建計畫案之申請人,本件判決之結果,倘原告之訴有理由,將使參加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受有損害,爰依首揭規定,依職權命參加人獨立參加本件訴訟,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