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高等行政訴訟庭第六庭
113年度訴字第302號
- 原告
- 葉芫岑
- 訴訟代理人
- 張譽尹 律師(兼送達代收人)
- 被告
- 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
- 代表人
- 簡瑟芳(局長)
- 訴訟代理人
- 王淑菁
- 訴訟代理人
- 徐家楹
- 參加人
- 璞全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楊岳虎
上列當事人間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中華民國114年2月19日所為之停止訴訟程序裁定撤銷。
理由
一、按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行政訴訟法第186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86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當事人間因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事件,前經本院民國114年2月19日裁定:「本件於臺灣高等法院113年度審上字第1435號民事案件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經查上開民事訴訟案件嗣分案為114年度上字第383號,經判決後上訴最高法院,業經最高法院115年4月16日以115年度台上字第443號民事裁定上訴駁回確定在案,有本院電話紀錄及民事裁定在卷可稽(本院卷2第263至269頁),本件停止訴訟程序之原因業已消滅,應依職權撤銷前開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爰依前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