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高等行政訴訟庭第七庭
113年度訴字第413號
- 原告
- 寶潔廢棄物清除股份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陳建洲(董事長)
上列原告與被告勞動部間就業服務法事件,原告不服行政院中華民國113年2月1日院臺訴字第1135001655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行政訴訟,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4,000元,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4,000元,經本院審判長於民國113年8月7日以113年度訴字第413號裁定,命原告於收受送達後7日內補繳裁判費,並於113年8月13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本院卷第37頁);惟原告逾期迄未補繳裁判費,亦有本院收文明細表、本院繳費狀況查詢清單、臨櫃繳費查詢清單、答詢表附卷可憑(本院卷第39至49、51至至71頁),其訴顯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0款、第98條第1項本文,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