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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促進轉型正義條例行政裁判日期 114 年 04 月 21 日

法官陳心弘畢乃俊鄭凱文

高等行政訴訟庭第四庭

113年度訴字第825號

原告
方錦蓮
訴訟代理人
許渝澤 律師
原告
方文英
原告
詹楚珠
原告
黃惠華
原告
林卿
原告
詹亞元
上6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薛欽峰 律師
上6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劉又禎 律師
被告
法務部
代表人
鄭銘謙(部長)
訴訟代理人
賴冠伶
訴訟代理人
楊朝圍
訴訟代理人
劉家綾
輔助參加人
國防部軍事情報局
代表人
楊靜瑟(局長)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促進轉型正義條例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國防部軍事情報局應輔助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其他行政機關有輔助一造之必要者,得命其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44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緣原告等人委託訴外人詹○洋於民國111年5月27日提具請求書向前促進轉型正義委員會(下稱促轉會)陳情略以,渠等及詹○文、詹○松、詹○弟、詹○雄、詹○弟、詹○忠及詹○泉(下稱詹君等7人)等計25人於69年8月底駕船來臺響應戒嚴時期國民政府反共政策,於同年9月1日抵達臺南安平港,由海軍軍艦引航至海軍營區內,於接受臺灣警備總司令部(下稱警備總部)及前國防部情報局(下稱前情報局,74年7月1日與國防部特種情報室併編,改名國防部軍事情報局)初步調查後,即被帶往該局位於新北市八里觀音山營區安置,其中詹君等7人被該局人員拘留訊問後帶離營區,迄今音訊全無,故請促轉會就詹君等7人立案重新調查,並申請確認平復行政不法,以促進轉型正義,維護渠等權益,因促轉會於111年5月30日解散,經行政院人權及轉型正義處以111年11月1日院臺正字第1110192169號函轉請被告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下稱促轉條例)規定辦理。嗣經被告調查結果認定,依現有證據尚難確認詹君等7人之失蹤或死亡之確切經過,又有無於前情報局完成遣返後,或於返回大陸地區途中或順利返抵後因其他原因失蹤、死亡之可能,故本件因事證不足,尚乏足夠資料認係政府機關或公務員有為侵害人民生命、人身自由或剝奪其財產所有權之處分或事實行為,依促轉條例第6條之1第1項及平復威權統治時期司法不法及行政不法審查會組織及運作辦法第24條規定,以112年11月7日112年度法義字第53號處分書駁回原告之申請。原告不服,提起訴願經決定駁回,遂提起本件行政訴訟。

三、經核,依據被告之調查結果,詹君等7人於69年8月底自大陸地區駕船來臺後,係由警備總部及前情報局(即改制前之輔助參加人)進行初步調查,復由前情報局再行後續清考確認,並協助進行定期清考與約談等紀錄,製作相關工作報告、執行計畫、制定每日課程,及安排遣返作業,因本案事涉前情報局當時對詹君等7人之處置方式及遣返作業等事項,故由輔助參加人到庭說明或提供適切資料,將有助本案訴訟程序之進行,自有命輔助參加人輔助被告陳明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1  日

   審判長法 官 陳心弘

     法 官 畢乃俊

      法 官 鄭凱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1  日

書記官 高郁婷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13年度訴字第825號於民國 114 年 04 月 21 日裁判,案由為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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