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高等行政訴訟庭第六庭
113年度訴字第891號
- 原告
- 福全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羅元英
上列原告因收回被徵收土地事件,不服行政院中華民國113年5月29日院臺訴字第1135010725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起訴之聲明、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並按件數徵收裁判費,行政訴訟法第105條第1項、第98條第2項定有明文。因此原告提起行政訴訟,其起訴狀應依行政訴訟法第105條、第57條、第24條、第2條、第3條等規定,記載當事人,並陳明應為之聲明、訴訟之種類、事實上及法律上之陳述等,若原告起訴狀欠缺上開程序要件,經裁定命補正而不補正時,法院自應以起訴程式不合法,而裁定駁回原告之訴。
二、經查,原告於民國113年7月29日(本院收文日)起訴時,未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前段規定繳納裁判費,亦未依同法第105條、第57條規定表明原告、被告及其代表人、陳明起訴之聲明、表明訴訟種類及訴訟標的,經本院審判長於113年8月23日以裁定命於7日內補正前開事項,該裁定已於113年8月28日送達,有送達證書(本院卷第59頁)在卷可稽,然原告迄今仍未補正前開事項,有繳費狀況查詢清單、答詢表、臨櫃繳費查詢清單及收文明細表在卷可憑(本院卷第69-79頁),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不合法,爰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