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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土地重劃行政裁判日期 113 年 11 月 29 日

法官洪慕芳孫萍萍周泰德

高等行政訴訟庭第六庭

113年度訴字第978號

原告
政新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劉學鈺(董事長)
原告
劉學鈺
共同訴訟代理人
李麗君 律師
被告
桃園市政府
代表人
張善政(市長)
參加人
桃園市中壢區普義自辦市地重劃區重劃會
代表人
陳重熙
訴訟代理人
蔡本勇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土地重劃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桃園市中壢區普義自辦市地重劃區重劃會應獨立參加本件訴訟。

理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並得因該第三人之聲請,裁定允許其參加,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於其他訴訟準用之,同條第3項亦有明定。

二、參加人前經被告以113年3月11日府地重字第11300631861號函(下稱原處分)核准「桃園市中壢區普義自辦市地重劃區重劃會」實施市地重劃。原告所有土地位於系爭重劃區範圍內,因不服上開原處分,向本院提起本件行政訴訟,請求宣告原處分無效。

三、經查,本件判決之結果,倘原告獲有勝訴判決,則參加人之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將受損害,是依首揭規定允許桃園市中壢區普義自辦市地重劃區重劃會獨立參加本件訴訟,爰裁定如主文。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審判長法 官 洪慕芳

法 官 孫萍萍

法 官 周泰德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徐偉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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