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高等行政訴訟庭第七庭
114年度全字第75號
- 抗告人
- 群海娛樂股份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曾淑惠(董事長)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財政部北區國稅局間聲請假扣押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114年9月24日本院114年度全字第75號裁定(下稱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向最高行政法院提起抗告之事件,應依行政訴訟法第49條之1第1項第3款及第3項至第5項規定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或為無須委任訴訟代理人或係委任其他具備訴訟代理人資格者之相關釋明;抗告人未委任訴訟代理人,或雖委任其他具備訴訟代理人資格者,行政法院認為不適當者,應先定期間命補正,逾期未補正,亦未依同法第49條之3規定聲請行政法院為其選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49條之1第7項及第49條之3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抗告人對於原裁定提起抗告,未依規定提出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者之委任狀,經本院於民國114年12月22日裁定命抗告人於收受送達後7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14年12月29日合法送達於抗告人公司所在地,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詎抗告人逾期迄未補正委任狀,亦未依訴訟救助之規定聲請最高行政法院為之選任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有本院收文明細表在卷可憑。依首揭規定,其抗告自非合法,應予駁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