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 高等行政訴訟庭第三庭
- 114年度聲字第115號
- 聲 請 人
- 中天電視股份有限公司
- 代 表 人
- 梁天俠
- 相 對 人
-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 代 表 人
- 陳崇樹
上列當事人間衛星廣播電視法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肆仟元,及自本裁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按民事訴訟法第91條規定:「(第1項)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於訴訟終結後,第一審受訴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第2項)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者,應提出費用計算書、交付他造之計算書繕本或影本及釋明費用額之證書。(第3項)依第一項及其他裁判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判確定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上揭規定依行政訴訟法第104條規定,於行政訴訟事件準用之。次按, 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1項前段:「訴訟費用指裁判費及其他進行訴訟之必要費用,由敗訴之當事人負擔。」
三、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衛星廣播電視法事件,經本院109年度訴字第560號判決:「原處分一至三均撤銷。訴訟費用由被告(即相對人)負擔。」相對人不服,提起上訴,經最高行政法院於民國113年11月14日以112年度上字第121號判決:「上訴駁回。上訴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而告確定。
四、經聲請人提出第一審裁判費繳納收據,表明僅就第一審裁判費請求(見本院卷第23頁、第29頁),復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為新臺幣(下同)4000元(即聲請人預納之第一審訴訟費用4000元),爰裁定確定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為如主文所示金額,並加給自本裁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