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14年度訴字第20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電業法
- 案件類型行政
- 審判法院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08 月 18 日
- 法官蕭忠仁、許麗華、吳坤芳
- 法定代理人林鑫堉、郭智輝
- 原告福海風力發電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經濟部、臺灣環洋風力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高等行政訴訟庭第一庭 114年度訴字第204號 原 告 福海風力發電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林鑫堉 被 告 經濟部 代 表 人 郭智輝(部長) 訴訟代理人 黃韋智 謝良駿 律師 鍾鳳芝 律師 參 加 人 臺灣環洋風力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籌備處 代 表 人 Patrick Charignon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電業法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臺灣環洋風力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籌備處應獨立參加本件訴訟。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並得因該第三人之聲請,裁定允許其參加,且於其他訴訟準用之,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項、第3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緣參加人於民國110年10月間、111年9月間,先後向被 告申請備查區塊開發風場規劃場址範圍(下稱環洋風場)、及區塊開發履約能力審查,經被告准予備查及分配容量予參加人。因環洋風場場址,與原告涉訟中之規劃風場(下稱福海風場)範圍部分重疊,原告反覆向本院聲請假處分主張排除該重疊及距福海風場1200公尺部分範圍未獲准。嗣被告與參加人簽訂開發行政契約,並於112年12月26日以經授能字 第00000000000號函(下稱原處分)同意參加人設置離岸風 力發電系統之申請。原告不服原處分提起訴願,經行政院114年1月23日院臺訴字第0000000000號訴願決定駁回,原告猶未甘服而提起本件行政訴訟請求撤銷原處分關於前述重疊及距福海風場場址邊界小於1200公尺範圍。 三、本件審理結果,如認為原告起訴為有理由,參加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影響,本院認為有使參加人獨立參加訴訟之必要,爰依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8 日審判長法 官 蕭忠仁 法 官 許麗華 法 官 吳坤芳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8 日書記官 何閣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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