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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都市更新行政裁判日期 114 年 07 月 07 日

法官蘇嫊娟魏式瑜林季緯

高等行政訴訟庭第三庭

114年度訴字第274號

原告
蘇勤盛
訴訟代理人
龔君彥律師
被告
臺北市政府
代表人
蔣萬安
訴訟代理人
張雨新律師
參加人
燾鼎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呂金川

上列當事人間都市更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燾鼎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訴訟。

理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緣參加人擔任實施者擬具「臺北市松山區寶清段二小段167地號等3筆土地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及權利變換計畫案(下稱系爭計畫)」,前經被告以民國114年1月23日府都新字第11360219523號函(下稱原處分)准予核定實施,原告認其遭詐騙及強制手段致使其所有臺北市松山區寶清段二小段169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變為參加人係承受人或贈與人,系爭土地因而納入系爭計畫更新單元範圍內而不服,提起本件行政訴訟請求撤銷原處分。

三、查參加人為系爭計畫之實施者,亦為原處分之相對人,本院認本件撤銷訴訟之結果,將影響參加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故依職權命燾鼎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獨立參加本件訴訟,爰裁定如主文。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7   日

    審判長法 官 蘇嫊娟

    法 官 魏式瑜

    法 官 林季緯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7   日

         書記官 王月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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